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4民初1018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5108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