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2民初574号
申请人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敬
书记员 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