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74400元,案件受理费1627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74400元,案件受理费1627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