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阜新市汇恒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汇恒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阜新市新邱区粮丰路北6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769099927R,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瑜。
本院在执行阜新市汇恒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传统查询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已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辽0903执2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秀华
审判员  郑 伟
审判员  于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