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6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波,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波、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李雪晶
审判员 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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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