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4630号
申请执行人:***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户籍地***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先锋钢材批发市场10栋1层807号)。
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地***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26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2020)黑010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与***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2028.0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104执4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