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某某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4630号 申请执行人:***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户籍地***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先锋钢材批发市场10栋1层807号)。 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地***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26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2020)黑010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与***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2028.0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鑫大东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104执4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