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9民初744号
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淇滨区渤海路东段北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中源大道15155号企业加速器5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世红,职务董事长。
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世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鹤壁市硕丰农机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