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终3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02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郑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恩,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价款***属于另案诉讼主张工程外新增材料及零工价款,对此内容深海润公司认为应由包发单位予以支付,提出此部分并未在与发包单位嫩江县教育局的施工结算范围内,故重审后,你院应审核诉争增加项目是否客观存在及给付主体的问题,且如确有发生,应审查发包单位嫩江县教育局与深海润公司结算内容中是否包含诉争的新增项目。另,***主张案涉工程部分材料票据已丢失,但工程确有发生,应根据现场及当事人举证情况予以核实,根据工程的客观情况,确认给付主体及支付依据,据实予以裁决。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张可秋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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