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郑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0)黑11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王晓芳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宫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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