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02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仇长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