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0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哈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泰海花园四期18栋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及利息10,570,000.00元,(此款包括本院交付的970,000.00元执行款)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放弃,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2014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哈民二民初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