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新民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金市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