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4694号
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56345295A,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新民屯。
法定代表人:房君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610189,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务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5503元,应退4978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