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1198号
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市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枫,该公司法务。
被告哈尔滨平房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民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