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2356T,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西区创业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逍遥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有效的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20年3月1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