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4620号
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西区创业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轩勤,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方恒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奢香古镇游客接待中心。
负责人:尉国胜。
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恒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00元,由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50.00元,退回原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4475.00元。
审判员 丰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