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润禹草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2716号
原告:上海润禹草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润禹草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禹草坪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