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224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名下65526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2年4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以655263元为限额,实际控制金额65526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