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3民初1894号之二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东北堍。
法定代表人:孟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姗姗,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庆乐。
被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2672元,由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加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