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宏特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天文,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繁丽。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宏特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孔繁丽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未按图纸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宏特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12年12月26日的两份会议纪要,均能证实宏特公司在2012年冬就已通知***锅炉的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也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宏特公司一直要求***继续维修,且为防止损失扩大才另行委托他人再次维修,故宏特公司不应支付剩余维修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宏特公司提交了***维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而***却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对2012年12月26日的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所证明的问题存有异议,且在有***签字的记录中,虽然列举了各项问题,但处理意见是待观察,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未要求***进行维修。原一审庭审笔录中宏特公司称”2012年12月26日,炉墙塌了,***简单的重新砌了,但因为是供暖期不能大修,2013年5月又找***,***当时不接电话不出面,后来没有办法又找的别的施工队进行维修”,通过上述陈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宏特公司在重新进行维修时并未通知到***,在没有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维修,不能证实***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宏特公司现提交的证据均是对工程现状的反映,不能证实***施工时的状况。故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项及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双方合同第九条乙方职责与义务中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如未达到砌筑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立即整改,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宏特公司在***施工时即应及时验收、检查,在该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现提出质量存在问题,证据不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宏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宏特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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