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通江街北段。
负责人:何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67553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7月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名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明龙
书 记 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