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102民初1657号
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45033T。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尊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72904651C。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道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传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江,被告西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传峰、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76,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12,341元(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7月5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本金及利息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黑河海华商城的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工程范围、价款支付及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给被告,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双方于2017年5月5日就前述合同所涉工程进行对账,并由双方一致确认,至对账单出具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76,400元。在签署完对账单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只有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西市场辩称,原告起诉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不正确,2017年结算时所欠工程款数额没有按合同第12条扣除全部应交税款313,600元。另外,原告施工的工程有部分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被告多次向原告主张,但是原告没有进行整改。被告在保修期内共存在14项故障至今未能解决。2017年5月5日与海华商城进行对账时,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维修,设施维修好后,验收合格我们将剩余尾款支付乙方。对账单也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所以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9月27日,西市场与**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黑河海华商城,工程地点为黑河市中央街南侧,西兴路东侧,兴安街北侧。承包范围及内容为除发电机组之外全部消防、水、电、排风包含在内。**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消防工程开工及交工,至2015年7月,海华商城装修完毕后整体验收合格并开始营业。2.2017年5月5日,**公司与西市场签订对账确认单一份,确认单载明“经双方对账确认与黑河西市场有限公司双方对账确认,黑河西市场有限公司应欠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零柒万陆仟肆佰元整。以上双方对账截止到2017年05月05日止,确认一切往来账无误。……”。该确认单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且西市场法定代表人林道安亦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承包西市场海华商城的消防工程竣工并已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西市场理应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公司主张西市场应支付工程款1,076,400元,有双方签订确认的对账确认单为证。西市场辩称,**公司应在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又称**公司消防工程有14处故障,应扣除部分工程款折抵。西市场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出具了2015年12月15日由西市场单方出具的故障列表,该列表并未经**公司确认。且该列表中所列的故障西市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发生故障的时间以及原因,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不论是西市场辩称合同中的税率问题还是列表中的故障问题,均早于双方签订对账确认单的时间,对账确认单明确载明“…确认一切往来账无误…”,故西市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公司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数额双方没有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五年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故**公司主张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的利息,应为110,779.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7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10,7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49.33元,由被告黑河市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7,742.31元,由原告哈尔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