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高某与哈尔滨陆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5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劳动是陆达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陆达公司对高某进行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陆达公司为高某投保团体险,并在高某受伤后出具受伤经过说明均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身份作出,符合《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审认定高某与陆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陆达公司否认其与高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为高某投保团体险以及出具受伤经过说明的原因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原审亦未对陆达公司为高某投保团体险以及出具受伤经过的行为进行认定,高某以举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陆达公司应当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与陆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某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双方是否实际建立用工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抑或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根据高某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述,其与案外人***在其他工地相识,***邀请高某来到哈尔滨百强检测水上乐园工地提供劳务,期间的报酬由***支付。高某虽主张***系陆达公司领导、哈尔滨百强检测水上乐园工地由陆达公司承包,但高某就上述主张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从劳动关系三要素的角度分析,高某未能证明其与陆达公司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上具有隶属关系,无法证实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高某仅凭陆达公司为其投保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出具受伤经过的说明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证人***、***在原审未出庭作证,其证言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原审未予认定高某与陆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无不当。综上,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