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与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黑0112民初3482号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颖,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18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伟,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314496.1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原告发布因设备检修停电通知,停电线路范围包括黑龙江龙辉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由被告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负责上述施工,通电后发现供电相序相反。因被告在实施检修工程过程中的错误施工行为导致黑龙江龙辉木业有限公司停电时间延长,供暖管网冻裂,因原告与黑龙江龙辉木业有限公司存在高压供电合同关系,黑龙江龙辉木业有限公司起诉原告要求赔偿,原告依判决向其赔偿了损失,并承担了诉讼费和鉴定费。因损失系被告导致,故诉至法院,依法向被告追偿上述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前赔偿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损失共计1314496.14元(其中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
二、如逾期,被告哈尔滨电业局阿城供电局实业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给付双倍违约金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至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