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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4民初3746号
原告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三江公司)、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恒业公司与建三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诉至本院,故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争工程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标段工程所在地为建三江分局,故本案应由建三江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建三江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颖 审 判 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邱文友
书 记 员  马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