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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4民初4017号
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三江公司)、黑龙江凯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建三江公司与信合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条明确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在附件五中约定“由发包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信合源公司应当依约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3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丽
书记员  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