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2503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
法定代表人:刘德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亚楠,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南海子管理处)与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豪门公司)、第三人赵亚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子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豪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亚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子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山豪门公司因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向南海子管理处支付苗木损失费用2 364 184.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唐山豪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北京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系南海子管理处前身)与唐山豪门公司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该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北京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将“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工程发包给唐山豪门公司施工,唐山豪门公司依合同约定承包该工程;承包范围主要有绿化种植、园林景观工程、建筑、给排水、电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工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15 967 631.08元,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总价为准;本合同项下,绿化种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合同自2010年2月签订后开始履行,至2010年10月,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园林绿化养护协议》;双方在养护协议中约定,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延长至2011年10月,同时顺延原施工合同质量保修期至2014年10月结束。由于唐山豪门公司养护管理不善、技术措施缺失,导致本标段内苗木在合同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大面积死亡和缺株现象,苗木生长弱势,绿化工程质量未能在质量保修期内持续达到合格标准;南海子管理处的损失已高达2 364 184.6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海子管理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唐山豪门公司庭审时未到庭,其在庭前调解时辩称,唐山豪门公司将园林养护工程承包给赵亚楠个人,与赵亚楠签订了2分绿化养护合同;在2013年7月25日,唐山豪门公司与赵亚楠签订了第1份绿化养护合同,约定养护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2014年7月25日,唐山豪门公司与赵亚楠签订了第2份绿化养护合同,约定养护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养护范围系涉案南海子公园一期工程十标段;合同到期后,唐山豪门公司的工作人员万伟和南海子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共同验收,且验收合同;因唐山豪门公司拖欠赵亚楠养护费用,赵亚楠于2016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188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在此之前赵亚楠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了(2016)京02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均判令唐山豪门公司支付赵亚楠养护费用;唐山豪门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已经承包给赵亚楠,并且唐山豪门公司与南海子管理处之间绿化养护协议以及唐山豪门公司与赵亚楠之间的绿化养护协议,均全部履行完毕,唐山豪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唐山豪门公司认为,园林养护工程养护至2015年7月31日,养护期限已到;而且经南海子管理处确认验收合格;即赵亚楠实际履行了养护义务,唐山豪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不同意南海子管理处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亚楠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海子郊野公园建设初期,北京市大兴区成立了北京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海子管委会),属于临时机构,负责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2010年6月23日,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京编办事﹝2010﹞63号),成立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即南海子管理处(本案原告);南海子管理处成立后,完全承接三海子管委会的各项工作,三海子管委会与南海子管理处为同一法律主体,在各项工作交接完毕后,三海子管委会作为临时机构任务完成,自动撤销。
2010年2月,三海子管委会(发包人)与唐山豪门公司(承包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1级资质)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绿化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双方约定由唐山豪门公司承包上述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为“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工程承包范围为:“主要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园林景观工程、建筑、给排水、电气及配套设施工程等项目”,工程总面积为“占地约100亩”,监理单位名称为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公司;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10年4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5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关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借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金额为15 967 631.08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180 193.54元,对合同价款发生变更或洽商的情况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双方详细规定了调整方式;关于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扣除整项暂估价)为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同期一次性支付,在工程完成50%时支付到审定额的80%(含预付款),在工程完工时支付到审定额的80%(含预付款),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14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审计部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14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办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关于竣工验收,双方在合同书第29条约定“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关于竣工结算,双方在合同书第30条约定:“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关于质量保修,双方在合同书第31条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园林景观工程、建筑、给排水、电气及配套设施工程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为5年。(2)绿化种植工程:三年。(3)喷泉、喷灌工程:三年。(4)其他附属工程:三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关于质量保修责任,双方在合同书第32条约定:“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发生紧急抢救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关于保修费用,双方在合同书第33条约定:“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内水、电费用的承担:由承担人承担。33.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33.4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维修,发包人有权用其他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书第35条约定:“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造价的3%。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而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还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后的总价为准;双方还对合同解除、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及终止等其他事项一并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涉案“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项目按照约定开2010年2月15日开工,并于2011年10月25日由建设单位三海子管委会、监理单位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唐山豪门公司、设计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确认上述施工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赵亚楠,各分项验收均为合格,即项目经验收合格。
2014年10月31日(合同书落款处的手写签订时间,经当庭询问,南海子管理处表示该份协议的落款时间是后补的,该填写日期可能系笔误,准确时间不能确定),南海子管理处(甲方)与唐山豪门公司(乙方)签订《园林绿化养护协议》(以下简称2010年养护协议);双方约定:“南海子(原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于2010年9月底开园之际既已完成,甲方考虑各种客观条件不能满足,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需到2011年10月进行,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绿树种植工程养护期为三年’,即养护期至2014年10月结束。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绿化养护工作仍由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各施工单位进行”;双方约定养护项目名称为“南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十标段”,养护地点为“南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养护面积为57 663平方米,养护期限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养护标准为绿化养护标准(二级),根据《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二级绿化养护管理费为每平方米6元,该协议养护费用合计345 978元,养护费用待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就绿化设施及主要养护内容,双方对修剪、施肥、除草、抹芽、病虫害防治、抗旱、抗台、抗涝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同时约定:“对本合同养护项目实施养护管理所用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由乙方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限内,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减少及毁损的,乙方应及时补齐或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完好无损。未完好的,由乙方负责补齐或修复。届时,未补齐或修复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补齐或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2014年10月25日,南海子管理处(甲方)与唐山豪门公司(乙方)签订《园林绿化养护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养护协议);双方约定:“南海子(原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于2014年10月25日即将到期,经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各标段协商决定:暂定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期间绿化养护工作,仍由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各施工单位进行,并视气温状况确定后续绿化养护工作”;双方约定养护期限自2014年10月26日开始,至2015年1月25日结束,养护费用合计86 495元,养护费用待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其他约定内容与2010年养护协议基本一致。
为证明南海子管理处因唐山豪门公司养护不当而遭受苗木损失,南海子管理处提交了分别由其与北京南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2019年10月6日共同出具的《关于西十标唐山豪门养护移交的情况说明(新城园林一分公司部分)》(载明就南海子管理处尚未支付唐山豪门公司有关“南海子郊野公园一期景观工程西区十标段”5%工程款及养护经费等事宜,对2015年7月现场苗木量清点验收移交情况作出说明),以及其与北京南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共同出具的《关于西十标唐山豪门养护移交的情况说明(枫叶园林部分)》,以及作为上述2份情况说明附件的《南海子郊野公园一期景观工程西十标段苗木扣款明细表(唐山豪门)》(涉及数十个项目,其中上层植物损失合计
829 651.52元,中层植物损失合计201 867.96元,下层植物损失合计1 332 665.16元,以上合计2 364 184.64元,该款项金额与南海子管理处所主张诉讼请求金额一致);就苗木损失情况,南海子管理处还提交苗木照片。
2015年,赵亚楠将唐山豪门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唐山豪门公司支付赵亚楠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十标段的绿化养护费345 978元,并支付赵亚楠合同违约金69 195.60元,支付赵亚楠垫付的标段内的白蛾防治费5000元,合计420 173.60元;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赵亚楠的诉讼请求;赵亚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京02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查明:“2010年2月27日,唐山豪门公司与北京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由唐山豪门公司承包。万伟为唐山豪门公司在北京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处理工程事宜。2013年7月25日,万伟代表唐山豪门公司(甲方)与赵亚楠(乙方
)签订了《绿化养护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景观工程十标段绿化委托乙方养护,养护费用按景观绿化面积共57
663平方米,总价暂定345 978元;养护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付款方式为一年分四季度付款,乙方在每季度末向项目经理请款,甲方按时支付每季度养护费……”,认定:“……本院认定赵亚楠与唐山豪门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唐山豪门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赵亚楠约定的养护费用。因合同中并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故赵亚楠要求唐山豪门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亚楠要求唐山豪门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白蛾防治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148号民事判决。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亚楠绿化养护费三十四万五千九百七十八元。三、驳回赵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赵亚楠将唐山豪门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唐山豪门公司立即向赵亚楠支付绿化护养费 345 978元、白娥防治费5000元,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所致赵亚楠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款项清偿日止);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1884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唐山豪门公司与北京大兴三海子郊野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由唐山豪门公司承包。万伟为唐山豪门公司在北京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处理工程事宜……2014年7月25日,万伟代表唐山豪门公司(甲方)与赵亚楠(乙方
)就上述景观工程的绿化养护再次续签了一年期的《绿化养护合同》,养护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养护费用仍为345 978元。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年分四季度付款,乙方在每季度末向项目经理请款,甲方按时支付每季度养护费……”,认定:“……本院认定赵亚楠与唐山豪门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唐山豪门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给赵亚楠约定的养护费用。故赵亚楠要求唐山豪门公司支付绿化养护费345 9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亚楠绿化养护费345 978元。二、驳回原告赵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唐山豪门公司、赵亚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答辩、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就“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项目以及相应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发包人南海子管理处与承包人唐山豪门公司签订所绿化施工合同及2010年养护协议、2014年养护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在南海子管理处(前身为三海子管委会)与唐山豪门公司所签订绿化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绿化种植的质保期为3年,并约定:“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而涉案工程系在2011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为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4日;根据2010年养护协议,养护期限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25日,系在上述质保期之前,即与上述质保期可以衔接;又根据2014年养护协议,养护期限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即与上述质保期基本可以衔接;据此,根据上述3份合同书,自工程施工开始至2014年养护协议约定的最终养护期限截止日期2015年1月25日,唐山豪门公司应对其所负责的绿化种植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养护责任。现南海子管理处认为在唐山豪门公司在所承担责任的质保期内及养护期内“三海子郊野公园(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十标段)”项目的苗木存在大量死亡等情况,并据此要求唐山豪门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此,本院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根据涉及上述施工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记载,在2011年10月25日,施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若出现树木死亡的情况,按照双方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维修,发包人有权用其他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即南海子管理处在发现存在苗木养护瑕疵及质量问题时,可通知并要求唐山豪门公司采取维护、重新种植等措施,但南海子管理处并未提交在质保期内其通知唐山豪门公司要求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函件、电子邮件、有效的电话联系记录等)。第二,对于在质保期后即在2014年养护协议约定的养护期内所存在养护瑕疵(违约行为),南海子管理处亦未提交在该期间内要求唐山豪门公司承担养护责任的证据(或者系在养护期间内通知唐山豪门公司对特定项目进行修缮,或者在到期养护移交时制作可以证明存在养护瑕疵,即违约行为的相关材料)。第三,虽然南海子管理处提交了在2019年6月10日由多方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了在2015年7月在多方单位进行养护移交的过程中发现了十标段工程内苗木大面积死亡和缺株的情况,但上述出具情况说明时间与移交时间相差4年,且该情况说明未经唐山豪门公司确认,在形式上该情况说明为书证,但在实质上其为书面证人证言,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故对上述2份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换言之,即使存在在2015年7月进行养护移交时发现苗木大面积死亡和缺株,苗木生长势弱等情况,而唐山豪门公司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确认一节,但南海子管理处亦可以采取对移交情况由公证部门公证,或进行全方面摄像等手段,以保存证据,但除上述情况说明及相应附件外,南海子管理处仅提交无法全面反映情况的数张照片(对拍摄时间的真实性及具体苗木的指向性均存疑,且数量少,无法反映涉案项目的整体苗木养护状况,考虑到绿化养护的特殊性,在现实中发包人对极少数苗木死亡应容忍)。综上所述,因南海子管理处对上述十标段工程内的苗木在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发生死亡、缺株等质量问题或养护瑕疵的事实,以及对发生苗木死亡、缺株等实际损失所对应具体补偿金额,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南海子管理处要求唐山豪门公司因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苗木损失费用2 364 184.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举证不充分,故对南海子管理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 713元,由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管理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
人民陪审员 丰永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陈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