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执恢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苗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2699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志,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236室。
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惠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旺角综合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
法定代表人:刘德志。
被执行人:肖跃双,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红光胡同2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惠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肖跃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105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惠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肖跃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1964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105执恢1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林晓波
审判员 闫洪义
审判员 齐雅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