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
法定代表人:刘德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105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东昇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