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29执异20号
异议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6月21日对执行冻结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给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的补偿款15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执行申请,作出(2018)冀0229民初4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并作出(2018)冀0229民初4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给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的补偿款150000元予以冻结。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9)冀02-6456号。因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系合伙关系,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宝坻苗圃各种植物,并签订《合作协议》与《合作合同》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遇国家政策性征地,地上苗木按政府赔偿金额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各拿一半赔偿金,所涉及地上苗木清场,也由双方各自负责处理一般的方式进行。故天津宝坻区××街办事处应支付的补偿款150000元有50%份额系申请人所有。贵院的执行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未做陈述。
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未做陈述。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冀0229民初44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同年10月15日,本院根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街办事处的补偿款150000元。同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8)冀0229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77271.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9日起给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判后,被申请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唐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所立执行案号为(2019)冀02执6456号。
另查明,案外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的收益申请执行异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后案外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与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外人***就此次执行异议事由已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就同一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