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1282财保177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9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在你行账户中的存款19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楼房(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F栋1层4号门市,房权证20××6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洪影
书记员  翟艺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