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1282民初1469号
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白妮、潘博,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肇东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清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该协议明确约定按总造价款的40%抵付工程款,60%支付现金。现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现金3,270,000.00元,已超过工程总造价款的60%,并且双方对抵债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值也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应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庭审时经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肇东市南桥水泵厂、电线厂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及回购协议书》,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肇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的《肇东市南桥水泵厂、电线厂廉租房》A区综合住宅小区建设工程。2017年3月25日,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清包协议书》,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肇东市南桥水泵厂廉租房4#楼五项清包给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综合包干单价每平方米510.00元的价格承包肇东市南桥水泵厂廉租房项目4#楼土建工程。工程地点:肇东市南四道街原水泵厂院内。开工日期2017年3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0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交给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与肇东市政府签署的南桥水泵厂电线厂廉租房回购协议中约定回款节点给予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相应拨款;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商业用房及车库按市场评估价按总造价款的40%抵付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17年11月,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肇东分公司,具体负责肇东南桥水泵厂廉租房工程。《劳务清包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7年10月末原告施工的土建工程完毕。经核算,原告施工面积为9988.56平方米,工程总造价5,094,165.60元。施工中,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直接给付或代原告向施工人付款总计3,270,000.00元。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肇东市南桥水泵厂廉租房项目工地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1#楼商服(测绘号000109、000110)两室建筑面积281.49平方米抵付工程款2,251,920.00元,其余款项用人民币现金结算。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有4#楼五项清包工程款结算单,内容:“工程总价款5,094,165.60元,工程款5,094,165.60元中40%用廉租房项目商服抵顶,60%现金支付,以房抵款2,251,920.00元,现金支付3,270,000.00元”。后原告不同意以房抵债,要求被告给付现金,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鸿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1,07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清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