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81民初1424号
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曲洁,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站长。
被告: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益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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