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诉前调确891号 申请人: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呼伦贝尔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办西菜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4年8月30日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非诉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41,310元、安装费214,461.43元,以上合计655,771.43元,上述款项于2024年9月13日前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非诉纠纷调处中心各持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哈尔滨百瑞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非诉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