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祥瑞小区门面房7号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6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林森,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4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阳城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与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支付欠款引起诉讼,作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马村区,因此,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