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林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黑0406刑初2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10646-5,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6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
诉讼代表人褚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人***,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2016年8月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以鹤东检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褚某某、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于2008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实际控制人为***。2009年至2010年,被告单位佳瑞公司在承揽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工程期间,为了该公司在系统改造、检修、安装等工程中谋取竞争优势,2009年10月,被告人佳瑞公司股东***从其单位支取人民币50万元给予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另案处理)。
2、2010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佳瑞公司在承揽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以下简称哈一热电厂)工程期间,为了该公司在系统改造、检修、安装等工程中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佳瑞公司股东***先后三次从其单位支取人民币共计106.4万元,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给予哈一热电厂原厂长***60万元;2012年6月份***给***交了26.4万元在北京买房的房款;2013年7、8月***给予***2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2016年8月3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佳瑞公司诉讼代表人褚某某、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佳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哈一热电厂情况说明,***行贿情况说明及***行贿银行明细、相关凭证,授权委托书,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哈一热电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章程、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于***的任职文件;证人*某甲、林某、***、张某某、***、姜某某、*某、***、***、*某乙、张某、丁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佳瑞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佳瑞公司、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0元。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商丽萍
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