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4执11-1号
申请人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哈尔滨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4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