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杏生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保120号
申请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杨惠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杏生,男,1960年5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杏生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6月24日将被申请人江杏生依据(2018)黑06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604执30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玉庆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