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道外区永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0262337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综合市场a5号后403室。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等线索。2021年7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