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道外区永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80262337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综合市场a5号后403室。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04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等线索。2021年7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