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733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鸿达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鸿达汽车城。
原告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黑龙江省建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