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10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前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2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7月8日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土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欠款5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