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祝占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长志,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情况(所有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注册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75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邹悦江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