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2民初329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祝占学,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黑龙江省晟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卖、抵押、办理转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由***代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卖、抵押、办理转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默
书记员冯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