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3380E。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909986876。
法定代表人:洪万**。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0981号民事 已于2022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8132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多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开设于浙江省XXX内有余额4431461.04元、115229元,本院均已依法扣划,其中2750000元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农民失地保险,申请执行人已于先前同意退还,剩余案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余金融机构均未开设账号。二、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住所地无其他财产,且无法联系。
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54935.54元,执行到位诉讼费22525.5元、执行费50213.27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11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 员 曹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