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11956号
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毓蒙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预算员。
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三圣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三圣门村。
法定代表人:南洪富。
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三圣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以已收到被告全部工程款,并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13元,减半收取4656元,由原告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