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终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产业园区清秀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6565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294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2015)松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49,080.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849,080.8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