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万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万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产业园区青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万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黑建伟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以被告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被告双方在《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因为违反上述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施工工程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裁定驳回黑龙江省万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