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4民初16388号
原告: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