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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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921民初481号
原告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广福,男,
被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黑龙江金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