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常征,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四委。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